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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

来源:北京再审申诉律师浏览次数:79 时间:2019-06-13 09:43

  在很多的情况下,当我们对于初审不满意的时候是可以进行申请再审的。对于很多的案件有初审和再审,那么对于再审又有什么样的规定,那么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对于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希望大家在这方面能够有一定的了解。那么接下来就来跟着小编一起来进行详细了解。

  第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可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原审法院及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有义务接受。

  第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在裁判发生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第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

  提起民事案件再审需具备哪些条件

  ⑴再审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⑵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起。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⑶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起。

  所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也应当认为是确有错误,可依法提起再审。

  再审程序的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在审级制度结构内,当事人认为第一审裁判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救济。而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即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补救程序,它不属于审级制度内的结构,不构成独立的审级。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

  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为了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一般不能轻易被废弃或者变更。但是,当生效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时,也不能全然不顾,否则就会造成司法不公,最终破坏司法的权威。再审程序正是作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通道”存在于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中的。

  当法院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对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威胁时,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该裁判错误。显然,在程序的启动原因方面,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存在重大区别:第一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第二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再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

  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正确实施,破坏司法的权威与尊严,因此,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不限于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除包括当事人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当事人基于诉权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这与启动一审、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有明显的差异。

  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判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如果案件只经过第一审裁判就已生效,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如果案件经过第二审裁判才生效,或者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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