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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相对人权利如何救济?

来源:北京再审申诉律师浏览次数:81 时间:2020-08-05 09:23

本案承办人:张沙律师

案件简述:

张某某为常德市......村民,其所属房屋及宅基占地被告知实施征收拆迁,因常德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张某某尚未腾房。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其作出(常国土征交字[2015]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张某某不服,即依法向湖南省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9月21日收到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维持上述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张某某亦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该决定书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裁判结果:

此案经过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审理,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张某某提起上诉之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了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征交字[2015]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撤销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湘国土资复决字[2015]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作为主办该案的律师主要观点阐述如下:

第一、作出的决定书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该决定书中,被告认为“......,该事实认定错误,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法律法规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上述机关应当依法将征收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原告所享有的参与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本案中,原告的应有法定权利被侵犯。

第二、由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征地程序违法,没有将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发布,并经包括张某某在内的被征地人参与、没有征求其意见,并将该意见收集并经常德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同时,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条款规定,没有依法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导致张某某不能依法办理补偿登记等手续。

第三、《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没有依法送达并告知张某某。

第四、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以未经认定的事实作为依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上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张某某没有作出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也不存在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发生。因此,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该行政行为。

第五、略......。

参阅行政判决书-节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武行初字第92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 沙,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 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被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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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如下: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6)湘07行终20号

上诉人:张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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