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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一宗船舶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件

来源:北京再审申诉律师浏览次数:43 时间:2022-04-11 14:35

  本案承办人:张沙律师

  案件简述:

  本案委托人许某某,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苏州某某运商贸有限公司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租赁被申请人生松公司、朱某某、柳某某共有船舶“立勤”轮,于2017年4月22日与其签订了《船舶光租合同》。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对方以本案委托人许某某为被告,以‘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船舶光租合同》、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支付违约金528万元、支付船舶存油款及利息、支付其垫付的船员工资37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等请求事项。一审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8)鄂7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确认XXXX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其与XXX在2017年4月22日签订《船舶光租合同》已于2018年1月11日解除;二、锦汇公司、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对方支付船舶租金109.7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锦汇公司、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共同赔偿对方因《船舶光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金528万元;四、锦汇公司、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对方支付船舶存油款165697元及利息(利息以165697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五、锦汇公司、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柳某某垫付的船员工资356265元及利息(利息以356265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六、驳回对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委托人不服上述判决并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予以改判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了(2021)鄂民终2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本案委托人的上诉。

  至此,委托人许某某仍然认为一审判决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民终27号民事判决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之后联系了本律师,委托了本人代理该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作为主办该案的律师接受其委托之后,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组织本律师团队成员详细研判了案件卷宗资料,就代理案件过程中的主要观点阐述如下:

  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在案涉《船舶光租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系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主体。

  2.锦汇公司不存在拖欠船员工资、报酬等事实。

  3.原审法院对《船舶光租合同》中约定的租期时间认定错误。

  4.双方当事人并无共同的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基础,本案委托人不是《船舶光租合同》的承租人,并非系一审适格被告.

  首先,原审法院认定“锦汇公司、许某某系‘立勤轮’共同承租人,应共同享有或承担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客观事实,亦缺乏证据证明。

  其次,许某某仅为锦汇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案涉纠纷是锦汇公司债务而非许某某个人债务。

  5.原审判决认定《包租运输合同》与本案无关联,该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1.假设申请人在原审中属于适格被告?假设《船舶光租合同》违约事项出现,那么被申请人也明显具有重大过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过错相抵原则’。案涉合同约定50%的违约金额明显畸高,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对该违约金应当予以减少。

  2.再假如《船舶光租合同》约定的2年租期成立?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事项,致使合同解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

  3.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损失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即被申请人,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原审法院应当查明被申请人收回‘立勤轮’船舶之后,是否实际受到了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进而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额予以大幅度调低。

  (1)、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2)、违约金过高情形下的法律释明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3)、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参阅《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及调整标准》来自中国法院网)。

  4.违约条款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合同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违约金兼具补偿性质和惩罚性质,但通常表现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若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得到实现,就意味着惩罚作用远大于补偿作用,不免使得违约方成本过高,而守约方亦将得到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有违公平原则,法院应对于畸高违约金的调整。

  (该法律适用参阅《王悦、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23号)。

  5.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实则包含有调减违约金的意思,故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参照一定的计算标准予以适当调整,而不宜直接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案涉合同中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性质显然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对于惩罚性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属有效,但从违约责任的追究看,兼有补偿守约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和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的双重功能。当事人提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实则包含有调减违约金的意思,故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参照一定的计算标准予以适当调整,而不宜直接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该法律适用参阅《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58号)。

  6.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船舶存油款及其利息,被申请人并未就该项主张进行相关举证。

  第三、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违法缺席判决,并剥夺了其辩论权利。

  2.原审法院不应在案件受理时指定举证期限,其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同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确定了举证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是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的阶段。(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由此可知,申请人未经传票合法传唤,一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严重剥夺了申请人法庭上的辩论权利,该相关民事判决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经本人代理之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之后,最终依法作出了裁定,支持了本案委托人的请求,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且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参阅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7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晨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XXX。

  法定代表人:顾某,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松公司)、朱某某、柳某某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民终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汇公司申请再审称:......。

  许某某申请再审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

  ......。因此,目前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许发辉系《船舶光租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二审判决认定许发辉系共同承租人并承担违约责任,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本案认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调整,亦需要结合当事人举证情况进一步查明。

  综上,......许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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